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法(研)复〔 1988〕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缓刑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决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应由公安派出所会同负责考察罪犯的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7〕15号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们请示的“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期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法(研)复〔1985〕2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5 )沪高法办字第30号《关于缓刑犯可否减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运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缓刑不能离开原判刑罚独立存在,因此,对缓刑考验期限单独缩减没有法律依据。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法〔2004〕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进一步贯彻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现将大检查的工作安排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