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3-16号),作为第四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3年1月31日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2011〕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8月31日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法〔199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复》精神,现就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对外受理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法发〔1994〕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一、诉讼前扣押船舶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二、海事请求的范围海事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法发〔1994〕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对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规定如下:一、拍卖船舶(一)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
宁波海事法院设立幷开始受理案件本刊讯: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宁波海事法院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1月1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通知法发〔199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业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将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法律依据。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海商法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法(交)发〔199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海口海事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内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海口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交)发〔 1989〕 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1989年5月13日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行使我国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