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2009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09〕2号为规范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200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4号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2006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06〕5号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4〕17号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92〕8号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法发〔1993〕2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为了使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保证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及时依法执行,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经验,对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
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1989)法民字第20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 1号请示收悉,以研究,现答复如下: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外发〔1986〕47号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过去,由于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多,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案件中需要送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15号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