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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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经)函〔1989〕53号劳动部:你部劳力函字〔1988〕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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