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行为,虽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培明,男,32岁,河南省杞县邢口乡农民。2002年4月2日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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