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裁判摘要]被告人在未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虽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美华,女,42岁,上海市人,2004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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