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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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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未立案,又未出具书面裁定,造成当事人向其他部门上访、申诉并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将当事人第一次起诉被拒绝后,由于非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原告:北京天然香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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