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陆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常府街。法定代表人:金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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