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兴公司诉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裁判摘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未经证实的不确定利益不能作为直接损失。原告:上海汇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辉河路。法定代表人:窦向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住所地:上海市太平路。法定代表人:马衍,该海关关长。原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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