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
#公司#被上诉人#被告#隔墙#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