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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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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裁判摘要]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平,男,33岁,山西省静乐县人,深圳三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福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2000年5月29日被逮捕。山西省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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