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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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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生产者在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实际产地,虽然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相同,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原告: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西转盘西侧。负责人:章柏林,该厂厂长。被告:柏代娣,女,46岁,句容市美味饭店业主,住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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