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

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https://hls.wmou.com/mzu1njm.html

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正确使用自己的商品名称,把自己的商品名称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将该经营者的商品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应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法定代表人:区致华,该公司总...

#原告#哈尔滨#商品#啤酒#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