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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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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裁判摘要]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萍,女,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2001年1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15日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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