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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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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原告:郑雪峰,女,32岁,江苏省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护士,住江苏省南京市。原告:陈国青,男,38岁,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某部军官,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江苏省人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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