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敬失火案被告人:王保敬,男,22岁,山东省鄄城县农民。1987年6月2日被逮捕。 1988年4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以被告人王保敬犯失火罪,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6月1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保敬于1987年3月由山东省来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经同乡付邦增介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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