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是因为科学研究而大规模种植与受到保护的植物品种完全相同或非遗传性变异的作物,且不能证实该作物属于新的植物品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莱州市城港路。法定代表人:李登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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