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偷税、抗税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