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法(研)发〔1991〕11号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一、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二、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三、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法(研)发〔1990〕15号为了依法严惩为牟取暴利,盗窃通讯设备,破坏通讯线路的犯罪,不使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处,特规定如下: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发〔1992〕43号高检会〔1992〕37号一、如何认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研)发〔1987)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法(研)发〔 198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据不少地方反映,近年来,一些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盗窃分子,又一再进行撬锁、扒窃等活动。这种案件有时查出的盗窃数额不是很多,但破坏社会秩序的影响很坏。为及时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