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福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文岭镇东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美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福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家利,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仁美里浮圳路二段501号。法定代表...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某标志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