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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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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已广泛代表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饮食经营方式的称谓为其服务说明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乐路。法定代表人:程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德荣唐美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嵩山路。法定代表人:唐德荣,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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