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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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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原告:滕州市城郊信用社。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法定代表人:袁克宏,该信用社主任。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永福北路。负责人:朱会华,该行行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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