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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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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原告: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法定代表人:李春安,该局局长。被告: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商阜新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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