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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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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原告:王德钦,男,1岁,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法定代理人:牟萍,女,22岁,原告王德钦之母,住址同上。被告:杨德胜,男,39岁,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乡。被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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